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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旦感情不再,有些就会算账要钱,那么这些钱能要回来吗?5月24日,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情侣分手后的借贷纠纷案,其中,“恋爱罚款”“双十一”购物红包、生日红包等被认为是赠予,其余被认定为借款。
2020年10月,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小美经常在微信上向小帅发送“亲爱的,你转我1万,我用3天,再给你”“我过段日子缓过来再给你”“那我就先用3个月?用完再给你这个钱?”等内容。以结婚为目的的小帅,将钱款转给小美。此外,小帅还会在小美过生日、购物时给其转账、发红包。2022年4月,两人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小帅算了算,恋爱期间,自己转账给小美201488元,小美仅还了自己部分借款,仍有110888元没有偿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小帅将小美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小美返还借款110888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小帅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方式向小美转账15次,共计197388元。对于这些转账,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认定其中一笔2000元系原告小帅给被告小美交的“恋爱罚款”,一笔888元系“双十一”购物红包,一笔1000元系生日红包,以上三笔转账均没有借贷的合意,显然不是借款。双方针对剩余193500元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扣除小美已还的86500元,剩余借款本金应为107000元。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美偿还小帅借款本金107000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小额支出、特定节日有特定意义的支出,如520、1314等,根据生活经验判断,属于情侣间为了表达爱意的一般赠与行为,无论恋爱成功与否,都无法要求返还。
交往过程中,尤其是交往初期,如果涉及经济交往,一定要保持理性,充分考量数额大小、对方人品、偿还能力等因素,谨慎转账,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
(文章来源:大河财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