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一名老农,因销售不合格芹菜获利14元,收到5万元罚单;因未及时缴纳罚款,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又对其再加处罚款5万元。这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经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市场监管部门的复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原裁定。也就是说,即便被罚老农不交10万元罚款,市场监管局也不得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近日,媒体报道的这件事,引发社会关注,也引发我的思考。
(资料图片)
社会为什么会关注呢?原因很简单,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两相对比太刺眼,何况卖芹菜的还是一位靠打零工艰难谋生的老农,并且这是他第一次卖芹菜。他去批发市场找零活干的路上,路过隔壁一家人的菜地,他觉得芹菜不错,便以每斤1.75元的价格买下70斤芹菜,随后又将芹菜以每斤1.95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某蔬菜批发商行,就这样赚了勉强够一顿饭钱的14元。
实际上,这类赚了十几块钱甚至没怎么赚钱,就被动辄罚款5万元的案件,这几年层出不穷,而每一次的媒体报道,都会刺激公众神经,引发众怒。
比如,据媒体报道,2022年11月,辽宁鞍山铁东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辖区内一家羊汤店时,发现其饮料柜中有2瓶过期4天的生榨果汁,店主表示,多次沟通后,市监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截取自头条号:光明网)
某小餐馆网上售卖凉拌金针菇,被当地市监局“罚款5万元”。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将“罚款五万元”变更为“罚款一万元”。市监局不服,但再审被驳回。还有更多因卖“凉拌黄瓜”,而被罚款5万元的新闻,也同样屡屡引发公众深感不解的讨论。
表面上看,这是法院和市场监管“扛”上了,后者说罚5万,前者说不准这么重罚,重罚了也不准予强制执行。实际上,这里既有着法律本身的冲突,也有法律观念的矛盾。市场监管要刚性执法,法院裁决要柔性执法。
所谓法律本身的冲突,即《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冲突。
闽侯老农、羊汤店等被罚5万元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这个规定的情形,就包括“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图片截取自头条号:光明网)
单从这个规定看,闽侯老农和羊汤店等被款,似乎并不冤枉。事实上,也的确有市场监管的朋友曾对我说,如果他们不依据这个标准处罚,他们自己就是没有严格执法,一旦被追究责任,他们自己就会被行政处罚。
所以,当公众将怒火朝他们身上发泄,认为他们冷血无情、罔顾民生时,他们也觉得冤枉。而当法院判决他们败诉时,公众就更会认为确实是他们错了,这样他们更感到委屈。
而法院的依据,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我们知道,作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作出了规范。《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在处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食品安全法》相对于《行政处罚法》而言是特别法。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通常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当《食品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既然《食品安全法》有关于5万元标准的明确规定,表面看似乎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得没错。
(图片截取自抖音号:极目新闻)
然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又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违法行为人,还应当兼具教育的功能。
也就是说,通过适度的处罚,一方面能起到惩罚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使其自觉履行处罚的作用,另一方面还能起到教育、警示其他公民的作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公众之所以会对闽侯老农被重罚这种事愤怒,主要是因执法者只考虑了法律的刚性,而没考虑到法律的柔性,也就是法律的温度。法律的精神要旨,是要求过罚相当、精准问责,所谓过罚相当,也就是被处罚的市场主体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和他实施的这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要成正比。
这样,对卖芹菜的老农,最合适的做法是“首违不罚”,以契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强化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理念,促进行政处罚向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良法善治方向发展。这样,《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就该考虑修订了,比如增加“首违不罚”的立法精神,免得市场监管部门总是惹众怒,两头当坏人。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