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伦贝尔。马先生存了8万元钱定期存款,他刚到家不久就接到存款行电话,因柜员失误,将马先生的存款75400元错开存单8万元,要求马先生将4600元退还。马先生称自己就是存了8万元,存款行讨要无果,将马先生起诉!
马先生有8万元想存起来赚利息。当天夫妻俩在家将钱数了好几遍,然后他拿着8万元现金来到存款行。
他在柜台窗口,将钱递进去说明要存定期,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写了8万元的存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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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很熟练的用机器将钱数了两遍,然后将8万元的定期存单和一张凭条交给了马先生。
马先生回到家后就接到了存款行的联系,说马先生的存款出现了错误,当时他存款的现金应是75400元,柜员因失误将存单打印成了8万元。
因为办理业务的柜员是新来的业务不太熟练,并对这次给马先生带来的麻烦表示了歉意,请马先生将4600元钱退还回来。
马先生存的就是8万元,在家里已经数了好几遍。柜员也用机器数过了,存单是你们出具的,上面盖的章也是本行的。
现在事情过去了,人已经都回家了,你们又说数错了钱了,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谁的错谁负责!
该行见说好话不管用,随后就用严厉的语气对马先生说,请你赶紧把钱退回来,否则就起诉!
马先生也是个犟脾气,一听那人变了口气,当即挂断了。
马先生存款那天,按照惯例职员下班前,核对资金时发现短款4600元。随即对当天经办的存款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录像,通过查看,怀疑是马先生在存款时发生了短款。
很可能是办理业务的柜员,对业务不太熟悉造成的,事情发生后柜员吓坏了,因为这笔短款的钱如果追不回来,是要追究他的责任,并由他将短款的钱如数补上。
本以为打电话过去客户会承认短款事实,谁知马先生坚称自己存的就是8万元钱!
马先生认为,该行柜台上摆放的提示牌上面明明写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难道这个规矩只对客户有约束,而作为立规矩的存款行,就可以把这个规矩踩在脚下吗?
对此,马先生义正言辞的说,他们丢失的钱和自己没关系,爱哪告哪告去。
看到马先生如此强硬,该行找到马先生居住地的村委会,请他们对此事进行调解。
本来只有几千元的事,真为这点事打官司,浪费人力财力不说,说不定律师费都比这多。
调解中,该行人员首先承认并不是马先生的错,并提出损失可由双方承担,每人一半,马先生只需退还2300元即可。
马先生当着村里人的面,仍然称自己存的就是8万,是存款行搞错了,以后不要来找他。
调解失败后,马先生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不久他接到了传票,存款行将他起诉了。
马先生一看对方来真格的,他找到该行要求和解,称他可以退还2300元,前提是对方必须撤诉。
没想到,这次对方的态度反倒强硬起来,给台阶你不下,这次不打官司都不成了,不撤诉,并要求马先生返还4600元,少一分都不行!
一、那么,存款行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存款行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马先生当时存款的现金确实是75400元,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1、该行提供了当时的录像,用以证明马先生当天所存款实际现金为75400元。
录像显示:在柜员用机器数到第8沓面值100元的现金时,点验钞机上显示数字确实是54。
因此可以认定,马先生实际交付的现金为75400元,由于柜员的疏忽大意,按现金8万元为其办理了存款业务,出现的差额4600元,正好符合该行的短款4600元数额。
2、马先生在接到传票后,一改之前的强硬态度,主动要求和解,说明他确实少存了4600块,和解是因为心虚。
所以马先生获得的4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该行。
二、马先生对存款行的举证不认可。
1、马先生抗辩,最后一沓现金过机器时显示54,并不能说明那一沓钱就是这个数字,机器也有出错的时候,如果当时机子发生故障,计数有可能发生错乱,钱也有可能被卡在了里面。
2、自己之所以选择和解,是因为不想为了4600元打官司而浪费时间,也不想再和存款行纠缠不休才想和解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马先生返还该行存款4600元。
本案经审理后认为,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范畴,其原始、真实,能够直接反映马先生存款时的真实状况。
该录像资料没有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录像来源合法,足以作为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录像显示,马先生到该行办理存款业务,实际交付的现金为75400元,和该行出现差额4600元相符合,因此马先生获得的4600元属于不当得利。
取得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
本案中,马先生取得利益致使存款行受到损失,马先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一审判决马先生返还银行存款4600元。
马先生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您认为马先生的存款是8万元还是75600元?